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土豆之道”商標,指定使用在“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過的檳榔;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為由予以駁回。
好麗友公司不服起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定:一、“土豆之道”不能沒有土豆。訴爭商標由中文“土豆之道”構成,其中“土豆”屬于對商品原料的描述。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過的檳榔;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所指向的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帶有欺騙性的成分;二、與“土豆之聲”構成近似:引證商標由中文“土豆之聲”構成,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之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從而導致混淆誤認。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使用已與原告形成特定對應關系,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別。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支持。
“土豆之道”就跟魚香肉絲里沒有魚,夫妻肺片里沒有夫妻,老婆餅里沒有老婆一樣,如果沒有土豆,用于食品類商標是會誤導消費者的,容易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所以國家商標局不予注冊商標,是正確的。